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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庆市心理学会章程(草案)
2005-05-30 16:31  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“大庆市心理学会”(以下简称本会),英文名称是:Daqing Psychological Society,简写DPS。

第二条本会是大庆市心理学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非赢利性社会组织。本会经大庆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,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,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贯彻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充分发扬学术民主,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及爱好者,开展学术活动,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,以促进大庆市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,为提高大庆市市民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,促进大庆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展,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而服务。

第四条本会为大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,遵守大庆市社科联章程,接受大庆市社科联领导,本会接受上级心理学会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本会挂靠单位:大庆师范学院。本会日常办事机构(学会秘书处),设在大庆师范学院心理咨询研究所,办事机构接受挂靠单位领导。本会网址:http://xlzx.dqsy.net/

第二章业务范围

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开展心理学学术交流、课题研究、专业培训、学科知识普及、技术推广、人才举荐、成果鉴定、规范管理等。

第三章会员

第七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。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。

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一、承认本会章程;

二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三、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大专以上学历;

(二)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

(三)热心学会活动并有本专业研究成果。

四、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具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的企事业单位;

(二)具有独立开展学术活动的能力;

(三)组织健全,具有专兼职工作人员。

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:

一、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,或单位专业机构推荐,提交入会申请书/表;

二、团体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批;

三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;

四、通过网站以简报或者其它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。

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一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二、有优先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;

三、有优先获得本会学术信息和资料、及在本会刊物发表学术成果权;

四、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五、有自由退会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一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二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三、参加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四、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;

五、向本会反映情况;提供学术资料;推荐优秀人才和学术成果;

六、弘扬科学精神,遵守科学道德,不断补充更新心理学知识。

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研究决定,予以取消其会籍,并通知本人。

第四章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
二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
三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四、决定终止事宜;

五、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六、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
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
一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二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三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四、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;

五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
六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七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八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九、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;

十、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,并监督其使用情况;

十一、举办学术报告活动,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;

十二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(或二分之一)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(或二分之一)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;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增补理事,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。

第二十一条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一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二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三、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一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二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三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及专兼职工作人员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四、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若超过30人,可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日常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三分之二(或二分之一)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(或二分之一)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增补常务理事,应经理事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。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。

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二、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或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三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应为专职,因特殊原因秘书长为兼职时,由理事会批准,设立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;

四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五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;

六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八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、学者,经理事会讨论决定,可授予荣誉称号,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。

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,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。不另订章程。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,其正、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任命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:

一、会费;

二、挂靠单位拨款;

三、社会资助和捐赠;

四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;

五、利息;

六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学会收取会费的标准为10元/年每人

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;单位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;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尊重捐赠、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六条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附则

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六条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,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大庆市心理学会秘书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5年5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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